二、编排顺序:总叙之前,插入《福州古城坊巷图》。然后首置梁克家原序,次原志目录,次本志自卷第一至卷第四十二内容,次设附录。附录收载原志作者梁克家、陈傅良和补续第三十一、第三十二两卷的作者朱貔孙等三人传记,以及宋、明、清至近代名家学者有关此志的序跋、评介、题识等。
三、编排形式:改竖排为横排,文句加标点符号(朝代、年号、县以上地名、人名下加横线)。原志卷、章、节、目之标题,改用不同字型、字号以区别其领属层次。志中正文用五号宋体字;原作之双行注,用小号字改作单行排列;正文长者,依文意适当分段。原注文一般不分段,其中田亩、户口、岁收部分改连排为分县排列,以清眉目。原志历代秩官表各抄本时见紊乱,今皆循原意制成表格,分栏处理。科名各卷之正榜进士,一名占一行列次,其他科目出身者仍依原志蝉列名次。
四、秩官类表格中,凡无任职记载,只空列年号、年序,量多者注明节略,量少者不注。
五、文字处理:改原繁体字为简化字。年号、人名中若用简化字恐致混淆者,则保留繁体以示区别,如“祐”、“佑”,“橒”、“枟”、“適”、“适”等;原志之异体、通假字,今已废者,径改今字,如“涂”改“途”、“乡”改“向”、“亡”改“无”、“◆”改“岳”,“囦”改“渊”,“埜”改“野”,“龡”改“吹”,“龢”改“和”等;原志因避宋帝名讳而改字者,仍复其旧。凡后世抄录者为避明、清帝讳而改字或作缺笔者,皆复原字;为尊崇本朝而提行或空格者,不再保留。
六、校注原则:以底本、崇抄、库本为主,偶亦参考其他抄本。凡三本汇校中疑似、缺漏、衍夺之处,其歧异互见者择善而从,疑则注疑。如各本皆误,而可于前后文中以本校法得解者,或从经籍史书中他校可得者,或以理校法可明其讹者,或查检年号干支有误者,或已知其讹而暂无从校者,皆于页下注明。凡三本所见错简、脱简、乱行、错位处,于互相校补外,亦作校注。凡简单字误、一望可辨者径改不注。
七、本书目录新增总叙、前言、凡例及附录、后记。附录所收传记、序、跋、题识等,其出处及作者生平、历史事件等,各附简注。